デラックス株式会社(旧社名・スタジオ・ハードデラックス株式会社)は、1978年〜2018年までに制作した知財IPのコンテンツライツすべてをトランスメディア株式会社に、営業権を株式会社スタジオハード(2018年新設)に移譲いたしました。
关於本公司制作出版之着作物之权利归属
DELUXE株式会社
对於所有参予本公司所制作之出版丶影像丶Web等内容表现作品之作家丶画家丶摄影家丶造型家等作者全员,本公司对其作品之权利认知及其管理丶基本态度,於以下明文表示。
‐着作物之权利原则上归着作人(作家丶画家丶摄影家丶造型家)所有。
‐因着作物的表现丶内容所衍生之责任原则上亦归属着作人。
‐本公司基於原始承包之立场,拥有着作物的一次使用(初次於媒体发表)之权利。
‐本公司基於管理者之立场,拥有着作物的二次使用(初次之後的媒体发表)之优先管理权及其营业权。
‐因二次使用所衍生的利益,依据本公司所规定比率支付予着作人。
‐着作人对於个人起案原创之着作物,拥有自由发表之权利。
‐着作人对於透过本公司委托提案而完成的着作物,须经过本公司之同意方能以个人名义发表。
‐着作人名义之发表以非商业性发表为原则,产生利益之发表视为着作物之二次使用。
‐以其他权利者之创作物为原型丶原案而衍生的二次创作物,在无特别协议之前提下归原始着作人所有。
‐本公司在取得原始着作人之同意後,才拥有其二次使用权及营业权。
‐本公司因商业用途的使用,拥有对着作物作修正丶改变丶复制之权利。
‐本公司在发表着作物的同时,原则上会明记该作品着作人之姓名·笔名。
请各位与本公司合作的着作人,能理解本公司上述所记之基本原则。
[解说]
本公司所抱持的基本态度为「着作物的权利属於该作品之创作者」。
透过本公司的委托所完成的着作物,本公司仅拥有其商业性使用权。
其他的非商业性使用,如创作者之个展丶作品集丶影像等等之公开发表,其使用权归着作人个人所有。
然而这是在该着作物乃其着作人之100%原创产物为前提才成立之原则,若是有其他权利者或是共同创作者存在,则需要所有参与创作之权利者经过协调达成共识後方能成立。
比方说透过本公司之委托,制作了「鲁邦三世」的二头身变形版之角色设定。在此个案中其作品之原作权乃属Monkey Punch氏(原作漫画家)以及TMS ENTERTAINMENT, LTD.(动画制作公司),NIPPON TELEVISION NETWORK CORPORATION(大众传播事业)所共同拥有。其角色使用权之对应窗口乃由NIPPON TELEVISION MUSIC CORPORATION所负责。
即使角色设定或是插图是由着作人所绘制,然而其作品之一次使用丶二次使用必须要经过原着作权利者之认可方能成立。
此外,尽管是原创作品之绘制,若是在制作过程中曾接受过创作物的提案或是委托,创作表现上的建议丶指示,或是透过着作人丶作家丶编辑丶作品负责人丶甚而是本公司的客户丶委托人所提供丶提示之资料所完成之作品,则不被视为着作人之原创作品。由於其作品并非单靠着作人个人之能力,乃是透过多方的参予才得以完成的关系,其原着作权不完全归属於着作人。
在此情况,本公司在保有其作品之商业性使用权的前提下,将会以整体的创作过程作为考量原则,尽最大可能将透过二次使用所衍生之利润,以合理的比率还元予着作人。
此外,本公司所在籍之员工,或是契约工作人员所制作之作品,基於职务着作(法人着作)之原则,其作品相关之所有权利皆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基於上述所记载之基本方针,透过本公司委托之着作人所制作的作品,本公司保有其商业性相关使用之一切权利,及其着作权管理之对外窗口权。
委托本公司丶或是经过本公司提案所制作之出版丶影像丶Web等商业制作物,若是因再版增刷等追加生产的因素,进而产生利润;或是透过二次使用,将作品用於其他商品的制作时,本公司身为参与原着作物所有创作者全体权益代表之立场,将会把图像使用之追加款项丶事成款项列入请款项目之内。
如同前述,透过企画编辑之提案等业务而制作之商品,其编辑企画版税及制作执行版税等,亦在本公司之考量范围之内。
除去以广告收益丶及以事後集结单行本销售为主要获利模式的一时性杂志类出版品,畅销书籍单行本一旦再版增刷,其出版发行商丶印刷业丶行销通路以及零售书店皆会获得追加利润,针对多数的出版商,本公司以身为着作人丶以及着述者代表权者之立场,亦会将编辑版税丶着作版税等列为本公司的请款项目之一。
有关杂志类出版品之发行,虽属於此运作模式之例外,然而若是其作品於海外透过翻译发行丶或是因增刊等原因而再次揭载,於流程上必须事前联络告知本公司,此要项亦为协议事项之一。
然而少部份的出版商在针对Mook(杂志形式的书籍)时,有以「杂志形式之出版物」为由,无关乎出版物於行销通路的代码被归类於书籍丶Mook之类别,有别於杂志单刷的原则,实质上透过再版增刷追加制作,却不支付酬劳予着作人丶编辑者等外部委托对象之情形。如此无视原始创作者利益之思考模式,委实令人感到遗憾。
出版事业之核心乃是由内容物的知识财产所构成,创作者与编辑者的培育更是知识财产内容的基础。藐视着作人之知识财产权,剥削其内容物於着作人所产生之利益的行为,出版事业藉由如此的运作方式是不会有前途的。
本公司秉持着整合丶教育新生代创作者的立场,无时不以培育未来有能力承担起出版产业丶内容产业之专业人员为己任。随着着作物的二次商业性使用,本公司希望能尽可能地让创作者分配到他们所应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