デラックス株式会社(旧社名・スタジオ・ハードデラックス株式会社)は、1978年〜2018年までに制作した知財IPのコンテンツライツすべてをトランスメディア株式会社に、営業権を株式会社スタジオハード(2018年新設)に移譲いたしました。
關於本公司製作出版之著作物之權利歸屬
DELUXE株式會社
對於所有參予本公司所製作之出版、影像、Web等內容表現作品之作家、畫家、攝影家、造型家等作者全員,本公司對其作品之權利認知及其管理、基本態度,於以下明文表示。
‐著作物之權利原則上歸著作人(作家、畫家、攝影家、造型家)所有。
‐因著作物的表現、內容所衍生之責任原則上亦歸屬著作人。
‐本公司基於原始承包之立場,擁有著作物的一次使用(初次於媒體發表)之權利。
‐本公司基於管理者之立場,擁有著作物的二次使用(初次之後的媒體發表)之優先管理權及其營業權。
‐因二次使用所衍生的利益,依據本公司所規定比率支付予著作人。
‐著作人對於個人起案原創之著作物,擁有自由發表之權利。
‐著作人對於透過本公司委託提案而完成的著作物,須經過本公司之同意方能以個人名義發表。
‐著作人名義之發表以非商業性發表為原則,產生利益之發表視為著作物之二次使用。
‐以其他權利者之創作物為原型、原案而衍生的二次創作物,在無特別協議之前提下歸原始著作人所有。
‐本公司在取得原始著作人之同意後,才擁有其二次使用權及營業權。
‐本公司因商業用途的使用,擁有對著作物作修正、改變、複製之權利。
‐本公司在發表著作物的同時,原則上會明記該作品著作人之姓名‧筆名。
請各位與本公司合作的著作人,能理解本公司上述所記之基本原則。
[解說]
本公司所抱持的基本態度為「著作物的權利屬於該作品之創作者」。
透過本公司的委託所完成的著作物,本公司僅擁有其商業性使用權。
其他的非商業性使用,如創作者之個展、作品集、影像等等之公開發表,其使用權歸著作人個人所有。
然而這是在該著作物乃其著作人之100%原創產物為前提才成立之原則,若是有其他權利者或是共同創作者存在,則需要所有參與創作之權利者經過協調達成共識後方能成立。
比方說透過本公司之委託,製作了「魯邦三世」的二頭身變形版之角色設定。在此個案中其作品之原作權乃屬Monkey Punch氏(原作漫畫家)以及TMS ENTERTAINMENT, LTD.(動畫製作公司),NIPPON TELEVISION NETWORK CORPORATION(大眾傳播事業)所共同擁有。其角色使用權之對應窗口乃由NIPPON TELEVISION MUSIC CORPORATION所負責。
即使角色設定或是插圖是由著作人所繪製,然而其作品之一次使用、二次使用必須要經過原著作權利者之認可方能成立。
此外,儘管是原創作品之繪製,若是在製作過程中曾接受過創作物的提案或是委託,創作表現上的建議、指示,或是透過著作人、作家、編輯、作品負責人、甚而是本公司的客戶、委託人所提供、提示之資料所完成之作品,則不被視為著作人之原創作品。由於其作品並非單靠著作人個人之能力,乃是透過多方的參予才得以完成的關係,其原著作權不完全歸屬於著作人。
在此情況,本公司在保有其作品之商業性使用權的前提下,將會以整體的創作過程作為考量原則,盡最大可能將透過二次使用所衍生之利潤,以合理的比率還元予著作人。
此外,本公司所在籍之員工,或是契約工作人員所製作之作品,基於職務著作(法人著作)之原則,其作品相關之所有權利皆歸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基於上述所記載之基本方針,透過本公司委託之著作人所製作的作品,本公司保有其商業性相關使用之一切權利,及其著作權管理之對外窗口權。
委託本公司、或是經過本公司提案所製作之出版、影像、Web等商業製作物,若是因再版增刷等追加生產的因素,進而產生利潤;或是透過二次使用,將作品用於其他商品的製作時,本公司身為參與原著作物所有創作者全體權益代表之立場,將會把圖像使用之追加款項、事成款項列入請款項目之內。
如同前述,透過企畫編輯之提案等業務而製作之商品,其編輯企畫版稅及制作執行版稅等,亦在本公司之考量範圍之內。
除去以廣告收益、及以事後集結單行本銷售為主要獲利模式的一時性雜誌類出版品,暢銷書籍單行本一旦再版增刷,其出版發行商、印刷業、行銷通路以及零售書店皆會獲得追加利潤,針對多數的出版商,本公司以身為著作人、以及著述者代表權者之立場,亦會將編輯版稅、著作版稅等列為本公司的請款項目之一。
有關雜誌類出版品之發行,雖屬於此運作模式之例外,然而若是其作品於海外透過翻譯發行、或是因增刊等原因而再次揭載,於流程上必須事前聯絡告知本公司,此要項亦為協議事項之一。
然而少部份的出版商在針對Mook(雜誌形式的書籍)時,有以「雜誌形式之出版物」為由,無關乎出版物於行銷通路的代碼被歸類於書籍、Mook之類別,有別於雜誌單刷的原則,實質上透過再版增刷追加製作,卻不支付酬勞予著作人、編輯者等外部委託對象之情形。如此無視原始創作者利益之思考模式,委實令人感到遺憾。。
出版事業之核心乃是由內容物的知識財產所構成,創作者與編輯者的培育更是知識財產內容的基礎。藐視著作人之知識財產權,剝削其內容物於著作人所產生之利益的行為,出版事業藉由如此的運作方式是不會有前途的。
本公司秉持著整合、教育新生代創作者的立場,無時不以培育未來有能力承擔起出版產業、內容產業之專業人員為己任。隨著著作物的二次商業性使用,本公司希望能盡可能地讓創作者分配到他們所應得之利益。